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公告2022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22.12.2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贵州省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另有规定外,两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贵州省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费,由实际占用的森林、草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实际占用的森林、草原跨区域的,由缴费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地申报缴费。2023年1月1日以前贵州省各级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两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
两费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
三、缴费人凭林业部门开具的全省统一格式的“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单”(样本附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场所或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缴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缴费服务场所公布两费的具体缴费方式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媒上发布。
四、贵州省申报两费统一使用《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五、税务部门向缴费人收取两费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六、两费缴入国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单(样本)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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