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十政发[1997]5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报告
市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使用土地日趋紧张,国有土地的土地级差收益越来越大,而作为调节功能的土地使用税,却因税额标准多年不变,致使实际税负下降,与收益增长形成较大反差。同时由于开征初期考虑到我市经济状况和企业负担,税额标准定得过低,导致收入比重逐年累退,不仅弱化了税收调节作用,也降低了地方财政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分配程度。因此,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区土地等级范围
十政函[1989]5号文根据当时我市的经济发展情况, 确定我市市区一等地为市人防办公楼至五堰综合市场,大岭路口至张湾转盘干道两铡40米范围;二等地为五堰至火车站和人防办公楼至东岳路口干道两侧40米;中心片区的其他用地为三等地,市区的土门、花果、顾家岗等其它用地为四等地。由于1989年以来,我市的土地使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土地等级范围的划分已很不合理,税负也很不公平,根据市区各地段的繁华程度,经与市土地局研究确定、我们对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重新作了如下划分。
(一)市区和建制镇开征范围的划分仍按原规定不变;
(二)一等地为以下各段道路人行道两侧40米:
l.车站路(火车站货场至十堰一桥)
2.人民北路、中路、南路(十堰一桥至六堰转盘)
3.公园路(六堰转盘至张湾转盘)
4.汉江路(六堰转盘至东汽制管厂)
5.五堰商业街两边商业用地
二等地为以下各主干道两侧40米
l.朝阳中路、南路(公园路至东汽销售处 1号门)
2.车城路(张湾转盘沿东汽总装厂至十堰一桥)
3.车城西路(张湾转盘至红卫转盘)
4.柳林路(人民北路、中路交接处至徐家沟分界线)
5.武当路(十堰火车站货场至顾家岗东汽车桥厂路口)
6.汉江路(东汽制管厂至东风轮胎厂)
三等地为以下各段道路主干道两侧40米:
1,红卫转盘至花果火车站
2.顾家岗东汽车桥厂路口沿白浪路至丹江口市交接处
3.镜潭路(东汽配套处至红卫转盘)
4.市中心除一、二等地以外的应税土地(北至东风轮胎集团公司, 南至市果茶场十堰垭子,东至十堰火车站货场武当路碑,西至23厂大门吕沟)
四等地为市区内未列入以上等级的其他应税土地。
(三)对划分不清或有等级交叉的地段按较高标准执行。
二、关于年税额的调整
根据省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省襄樊市、黄石市、荆州市非农业人口超过50万,一等地年税额标准为8元,考虑到十堰市介于大城市与中等城市之间, 加上十堰是山区,我市市区一等地单位年税额由原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6元;二等地由原每平方米1.2 元调整为5元;三等地由原每平方米0.9元调整为4元;四等地由原每平方米0.6元调整为3元;黄龙、柏林两个建制镇由原每平方米0.3元调整为2元。
上述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荆州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税...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根据“消费湖北•锦鲤是你”工作部署,支持住宿、...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缴费质效,有效震慑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防范规避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