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0〕12号
全文有效
2020.1.2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三、依照本通知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建立相应工作专班,开通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伤保险保障工作。
五、各地依据本通知开展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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