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金发〔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2.3
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象,为人民银行新增发放专项再贷款金融机构支持的、纳入2020年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制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向人民银行提供的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全国性重点企业,省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供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的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省级重点企业。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应提供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
二、新增贷款的财政贴息期限为新增贷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与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经信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等的沟通联系,对相关贴息申报资料认真审核后,连同将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报市州,各市州于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省属企业贴息申请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31前报财政部,同时报湖北监管局审核。5月31日后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根据财政部要求另行确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力度,扩大支持范围,降低申请条件,放宽担保要求,优化办事程序,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予以倾斜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五、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要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按要求做好无还款能力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代偿、追偿和代偿损失核销工作。
六、各地要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
联系人:省财政厅金融处程江 027-67818753
电子邮箱:5774922@qq.com
附件:
1.湖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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