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5.22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放管服”改革和简政便民决策部署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对全市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用工与残疾人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宜地税函〔2010〕34号 |
2010年5月21日 |
2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库区移民购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宜地税函〔2011〕62号 |
2011年9月26日 |
3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宜地税函〔2013〕122号 |
2013年12月30日 |
4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的通知》 |
宜地税函〔2014〕28号 |
2014年5月8日 |
5 |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权税收管理的通知》 |
宜地税发〔2016〕111号 |
2016年12月13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背景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宜昌市税务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发布废止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5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主要原因如下: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用工与残疾人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宜地税函〔2010〕34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权税收管理的通知》(宜地税发〔2016〕111号)已有新的政策规定替代;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减免税主管地税机关的通知》(宜地税函〔2014〕28号)与《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13〕122号)不再适合当前征管形式;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库区移民购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宜地税函〔2011〕62号)已通过其他形式继续执行。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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