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0.4.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战疫情、渡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一个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受疫情损失影响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两个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行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登记的经营范围确认。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免范围仅限于上述四类业务经营用地。
三、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的(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可申请减免2020年一个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租金2个月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两个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减免租金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按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
六、符合本公告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0年04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渡过难关。经市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对《公告》中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和《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减免对象及类型。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到影响的纳税人,可享受困难减免。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对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减免2020年一个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仅限于停产停业纳税人的业务经营用地;对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两个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仅限于《公告》所列四类困难行业的业务经营用地。
(二)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减免租金的比重减免相应份额的税款,未用于出租或未减免租金对应的房产土地,不属于《公告》第三条减免范围。总体上坚持了减免越多享受越多的原则。
(三)简化办税流程。按照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的相关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单位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进行困难减免申请,对无法使用电子税务局和需要到办税厅办理的纳税人,采取预约方式做好合理安排,避免人员集中。
对符合《公告》第一、二、三条的纳税人,采取“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按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先行办理,即时享受,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复核、集体审议。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税申请,按核准类困难减免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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