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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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4.2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咸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的通知》(咸政发〔20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税

(一)受疫情影响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二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申请减免2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月(含)、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申请减免4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3个月(含)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申请减免6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四)其他情形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困难性减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条(一)、(二)、(三)规定情形的困难减免,采取“即时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简易办税流程办理。自2020年4月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或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而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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