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3]4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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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年检的问题按通知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的1月底之前在当地主管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按规定搞好自查自捡并向主管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所需要的全部年检材料(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年检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将参加年检应递交的(一份)和《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转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国税机关在15日内签署意见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退转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两部门均审核合格的企业《认定证明》(原件)上加盖“年捡合格”印章。

企业执经年检合格的《认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第二年度的减免税手续。

  2、关于审核国税机关的确定按通知规定,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有关事项,不跨县(市)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跨县(市)不跨市、州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跨市、州的,由省局负责审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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