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3]35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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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3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中央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已经出台,省局进行了转发和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财税[2002]208号、国税发[2002]137号、鄂经贸企业[2003]13号、鄂地税发[2003]6号、鄂地税发[2003]21号)。为认真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全体地税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促进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把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坚决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简化办税程序和审批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认真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坚决纠正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把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及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建立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重点抓好的工作之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对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于2003年6月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税政一处。对落实不力的单位,省局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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