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2003年2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为了加强地税经费管理,规范经费来源渠道,促进税收工作正常运转,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决定对全省地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存量经费,分级负担增量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一、存量经费
地税系统存量经费管理办法维持不变,即原上划存量经费基数不变,继续实行年终专项上解省管理的办法,省财政厅按原统一拨付数额(包括上划基数及税务专款)分月划拨省地税局统一管理。
二、增量经费
1、以2001年按鄂财预发[1996]934号文件结算的增量经费为基数,作为定额增量经费管理,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月拨付。
2、以2001年地方税收同口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实行增收分成(短收同比例抵扣),分成比例由各地自行测算确定,按月预拨经费,年终按决算数进行清算。
三、专项经费
地税系统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专项经费包括手续费、举报奖励费、稽查办案经费、基建经费、购置费、信息系统建设经费、服装经费、救灾费、医疗费以及按政策规定和经本级政府确定应予拨付的经费,具体数额和办法由各地自定。
四、其他事项
1、执行上述办法后,地税部门增人增编及其他增支所需经费,一律从增量经费中解决。
2、各级地税部门不再实行分成或提退的办法,已经实行的予以取消。
3、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暂定3年不变。如遇大的政策变化再作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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