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3]10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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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第241号令,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外籍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均应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规定,分别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两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做好宣传工作。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暂缓征收“两税”以来,在吸引、扩大外商来鄂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投资领域不断扩展,产业结构逐步改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已呈稳步发展态势。随着我国加入了WTO和全省经济的发展,以及统一内外资税制的要求,恢复“两税”征收不仅条件成熟,而且也是适应“入世”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统一、开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增强税收调控能力,促进公平竞争。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政策公告,搞好解答,要将道理说透,政策讲清,征管办法道明。

  二、认真抓好税源普查。各地要按照“两税”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局近期组织开展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维护和更新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两税”税源普查工作,搞好税源册籍,摸清税源底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税局要在4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税源普查工作专题报告。

  三、格执行税收政策。“两税”条例都是在1951年发布实施的,时间跨度大,政策变化大。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两税”政策一次全面清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在征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格遵守涉外税收纪律。对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确保政策的准确、完整和统一。

  四、强税收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两税”的征收管理,利用税源普查资料,加大考核力度,确保“两税”征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根据“两税”纳税登记、申报、征管特点,制定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两税”征收管理,力争“两税”征管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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