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06]152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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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文日期:2006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2006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06〕152号

失效

2006年12月28日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你们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鄂地税函〔2006〕7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0〕3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鉴于这次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成本较高,部分换证对象免收工本费范围扩大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地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10元,副本15元,外框20元(外框以纳税人自愿为前提,既可向税务机关购买,也可自行制作或外购,均不得强制配发并收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1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最终统一标准。各执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在办理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证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证工本费。

  四、凡之前发文与上述相应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此批复为准,其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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