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06]195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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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6]19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房产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分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发证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武政办[2006]212号)精神,原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从2007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承担。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尽职能,各负其责,做好“两税”征管职能移交和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于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的交接工作,确保2007年1月1日“两税”征管工作的稳步、正常、有序运转。“两税”资料交接原则:“两税”征管相关文件全部移交;2006年12月31日前已由财政部门办理完毕的“两税”征收、减免资料由财政部门归档保存;财政部门已受理但未办理完毕的“两税”减免、退税资料以及批准缓缴尚未征收的“两税”有关资料,由财政部门登记造册移交地税部门。

  二、各单位在“两税”征管职能移交后,基本按现有模式稳步接收,正常征管,在运行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逐步提高和完善。

  (一)契税的征管由地方税务部门采取在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实行“联合控管、驻点征收、先税后证、信息共享”的征收方式。各级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并通知纳税人持批准文件到占用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耕地占用税或办理免税手续。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管“两税”,并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或实时交换有关数据,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两税”征管所需的相关资料,全面提高全市“两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各区地方税务局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联系,抓好“两税”征管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强化征管质量,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五、市级“两税”征收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并按市级协税单位征收的“两税”入库税款的5%提取。支出主要用于征收“两税”发生的政策宣传活动费、业务培训费、支付协税单位协税经费等费用。支付给协税单位的经费根据契税协税额按现行比例核拨。支付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协税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地税局核实的金额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法拨付(具体协税单位今后如有变动,协税经费的支付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的协税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按规定比例拨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地税局征收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区级单位征收的“两税”征收经费由各区财政部门按原定比例核拨给各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

  六、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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