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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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在确认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必须先受理申报,再受理报盘,受理报盘后不得撤销申报。若因特殊情况撤销申报的,则同时应清除已报盘的数据,以确保申报与报盘数据的一致性。

  二、征收窗口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申报和报盘时,应审核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申报的货物运输业营业额、纸质发票清单总额和电子报盘汇总数额是否一致。对电子报盘汇总数额大于纸质发票清单总额的情况,应责成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更正后再报盘;对申报的营业额小于纸质发票清单总额(或电子报盘汇总数额)的情况,应在纸质发票清单上签署意见,并转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追缴欠税。

  三、征收窗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先税后票,税票和发票必须互相备注号码,做到互相对应。

  四、主管地税机关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应立即收缴其《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书面通知发票管理部门停止供应发票、收缴空白发票和结清应纳税款。发票管理部门每次必须凭《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征收部门签署的意见供应货物运输业发票。

  五、自开票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征收窗口应审核其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本季度3个月累计已申报的营业额,否则,应签署意见转有关部门予以查实,并作相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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