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6]2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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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2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6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湖北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整体推进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增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纠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等行为。对违背科学发展观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环保领导责任制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完善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案件,注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等问题;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移送工作。

  (三)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征地和审批;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规范,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开展对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清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行为。

  (四)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环节的全程监督,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及时受理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对不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存在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以乡镇机构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

  二、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各级监察机关要紧扣行政决策、执行等关键环节及行为开展效能监察,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纠正和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为民、务实高效。

  (一)继续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工商、税务、药监、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保、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尽快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围绕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和审批、规划行政许可、规划政务公开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规划许可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增强依法规划意识,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提高城乡规划权威和效能,为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效能监察。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追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人的纪律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政策规定,营造各种经济主体公平、公正、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运行规则,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提高行政效能方面的作用。探索各种便民行政模式,创新工作机制、营造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五)围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开展效能监察。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行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监察对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内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转变工作作风。

  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行政纪律

  各级监察机关在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格办案工作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并严格责任追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

  (一)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非法批准占地、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件。继续强化对国债、移民、扶贫、社保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纪案件,健全和落实监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二)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并注意发现和处理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酿成安全事故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继续深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问题,做好登记撤资情况的核实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查办未按规定登记撤资的典型案件。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重点抓好社会投资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恶意或无故拖欠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和农工工资等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典型问题要在媒体曝光。

  (四)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纪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部门工作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承担同一项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执法和效能监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市、州、县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驻机构要在认真落实今年各项工作部署的同时,注意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形成特色。为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省监察厅将试行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点制度。拟于年底在全省监察系统开展一次优秀执法和效能监察项目评选、奖励活动,总结推广好经验、好作法,推动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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