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8]16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1日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期,接到部分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询问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税负公平、合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请示省局同意,将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对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省局鄂地税发[2008]55号以及市局武地税发[2008]73号文的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对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征收;
(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居住或经营)适用不同的税率(4%或12%)。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房屋,确实无法划分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该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确实无法划分用于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用于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暂不征收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荆州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税...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根据“消费湖北•锦鲤是你”工作部署,支持住宿、...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缴费质效,有效震慑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防范规避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