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1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138号)和《省地税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由市地税局牵头,财政、国土、发改、房管、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
二、坚持“先税后证”,加强源头控管。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房地产税收的源头控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对未出具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市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系制度,及时将房地产管理各环节的涉税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协同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信息,包括权利人的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凭地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将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必需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同时,每季度末将当期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变更土地登记的信息,在办理用地手续后,提供给地税部门。
(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地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后再予以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并将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必要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同时,每季末将当期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的预售、销售、备案和房地产网上销售等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以便于地税部门将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明细情况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对重点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的源头控管。
(四)市规划部门每季将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等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以便于地税部门及时加强税收征管。
(五)市房地产业各主管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的房地产涉税信息、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市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市地税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和房地产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房地产业税收稽查工作。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整合征管资源,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信息交换和税收征管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税收征管和房地产业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应税土地和房产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加强税源监控,实现房地产各环节税种的有机衔接,完善税收一体化管理体系。
五、坚持依法征管,落实执法责任。税务征管人员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擅自减免税、收人情税。对以权谋私、违规操作者,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先税后证”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税款流失的,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追缴相应流失税款,并对失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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