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企业开发费税前抵扣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4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明确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这项政策实施两年多来,对企业增加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知下发后,我省少部分企业享受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企业技术研发经费投入的真实情况,引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在申报技术研发费150%抵税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扩大这项政策的惠及面,我厅拟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起草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扣的具体办法。为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经研究,现就企业开发费税前抵扣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问卷调查工作。此次问卷调查仅作为分析我省企业研究开发实际状况和制定有关政策参考,不公开任何资料。
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主动衔接当地国税局、地税局,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做好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如实填写问卷调查表有关内容,并汇总各单位填写的问卷调查表,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盖章表格及其电子文本反馈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联 系 人:张镧
联系电话:027-8713586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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