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4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5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9号)的规定,结合2007年清算结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系统、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所属分公司预征率仍按0.8%和0.6%执行。
二、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便利店经营收入,按照油品的预征率,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增值税,同时填报《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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