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8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三年来,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三部门

  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管控税工作

  (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和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二)要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期将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登记)等信息,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通知(施工许可证)等资料提供或抄送给同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地,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地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提供土地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裘:纳税人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国土资源部门。

  (三)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没有地税部门发放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或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建立直接的信息传递渠道,或在独立的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实行源头控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税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五)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认真开展土地占用情况清查和土地税收清缴工作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落实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运用GPS测定土地使用税面积的工作,以及于近期共同组织开展对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重点对开发区用地、大宗土地权属变更,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以及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地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各市、州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6月30日前将清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要因地制宜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

  (四)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各地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财税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三、认真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财税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要求,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的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好部门配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并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各省(区、市)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承担部门配合的落实工作;各地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制定下发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服务相关事宜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服务相关事宜的提示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荆州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税...

湖北省“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方案

湖北省“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根据“消费湖北•锦鲤是你”工作部署,支持住宿、...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实名办税系统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实名办税系统的温馨提示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缴费质效,有效震慑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防范规避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