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6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3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执行中的几项政策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各地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及时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并按国家税务总局129号文件要求,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经批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关于清缴欠税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在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时,重点清收2005年以来欠税。对于拖欠税款,应依法及时征收入库。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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