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十堰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十政发[2007]2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精神,现将十堰城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范围
十堰城区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为十堰城区(含郊区)和建制镇。
二、土地等级
一等地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即东至重庆路与武当大道交汇处,南至施洋路市农技中心茶场,西至车城西路与镜潭路交汇处的红卫转盘,北至北京北路与汉江路交汇处转盘围合的区域及天津路两侧的土地;二等地为白浪东路、白浪中路、白浪西路、武当大道、辽宁路、浙江路、东风大道、大岭路、凯旋大道、汉江中路、汉江北路、郧阳路、车城西路、方山路、新疆路、花果路、放马坪路、宁夏路、青海路、四川路、西城路等21条主干道两侧的土地;三等地为城区其他土地;四等地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五等地为市区范围内未列入以上等级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包括柏林、黄龙、大川三个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两侧的土地系指两侧1000米以内的土地或超过1000米以上的一宗土地。
三、税额标准
一等地年税额由原6元/平方米调整为16元/平方米;二等地年税额由原5元/平方米调整为12元/平方米;三等地年税额由原4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四等地年税额由原3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五等地年税额确定为2元/平方米。
黄龙、柏林、大川三个建制镇年税额仍为2元/平方米。
按省政府302号令的要求,对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土地部门核实后,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从省政府302号令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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