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办发[2007]19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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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鄂办发[2007]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自200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先后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农民和农工负担大幅度减轻,全省农村和农场出现了生产发展、农民和农工增收、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原因,我省一部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没有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成了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为切实减轻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开展税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事业场(站、所)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要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由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可根据改革总的指导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二、把握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两田制”改革。人均耕地(养殖水面)面积较大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可按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养殖水面)面积(标准亩),分给农工责任田,剩余的耕地(养殖水面)实行租赁经营。

  (二)全面取消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农工责任田的土地承包费等类似于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经营田实行租赁经营,可收取经营承包费。但向场(站、所)内农工发包的,不得高于改革前的负担水平。

  (三)严格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其他收费。农工负担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只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易涝地区排涝水费、“一事一议”筹资和投工投劳。实行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由当地财经所填写和发放农工负担监督卡,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农工受益。

  (四)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对因清理规范各类涉农收费和取消农工责任田的土地承包费等类似于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给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形成的资金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减轻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社会负担,剥离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办社会的职能。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所办教育、卫生、计生、血防、公安等社会行政职能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其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采取兼并、租赁、拍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为企业,或整体划转合并为农村。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下设的分场及其它管理机构一律取消,切实精简机构和管理人员,需要保留管理人员的,按3~5人确定。

  (三)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试点。2007年选择1-2个场(站、所)先行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逐步推开。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符合政策规定的对象纳入救灾、优抚等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覆盖国有农牧渔良种场。

  (五)对继续从事良种繁育、试验示范和新技术推广及承担有遗传资源品种保护任务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给予支持。各地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统一纳入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在高产农田、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四、加强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领导

  (一)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由其所在市、县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税费改革工作要有计划地稳步推进。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改革精神宣传到位。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阳光操作,确保改革政策及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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