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6]103号),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是否恢复征税,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针对一些股民误认为对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是国家要对其恢复征收个所得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新闻宣传稿已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省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宣传提纲》也就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基层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掌握,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澄清股票转让所得并没有恢复征税,其自行纳税申报和计算应纳税款是两回事。
二、为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股票转让所得数额,区别“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避免征纳税双方产生歧义,主管税务机关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在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时,应在“9、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内,填写“财产转让所得数额(股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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