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宜府发[2015]3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现就招商引资、落实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我市2015年5月10日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期限的,从发文之日起执行5年,5年期满,重新认定。
三、2015年5月10日前通过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约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为期限,超过约定竣工时间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四、各地方今后出台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与企业缴纳的属于本级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应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发布之日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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