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13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单耗 | 计量单位 |
白条肉 | 牲猪 | 1.45 | 公斤 |
蜂蜜 | 原蜜 | 1.30 | 公斤 |
皮蛋、咸鸭蛋 | 鸭蛋 | 1.15 | 公斤 |
风干鱼 | 鲜鱼 | 2.45 | 公斤 |
鱼糜 | 鲜鱼 | 3.48 | 公斤 |
虾仁 | 小龙虾 | 5.80 | 公斤 |
整肢虾 | 小龙虾 | 1.02 | 公斤 |
去头虾 | 小龙虾 | 2.80 | 公斤 |
纤维板 | 原木 | 1.85 | 立方米 |
木方 | 原木 | 1.80 | 立方米 |
包装箱 | 原木 | 1.53 |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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