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43号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精神,认真做好税款入、退库情况和税收会计的检查工作,确保税收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办发[2000]35号(国税办发[2000]35号)文的要求,现就会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的帐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会计核算单位隐瞒未入帐的欠税,均在查出的当月进行帐务处理,不得调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会计帐及会计报表。属于超过3年的欠税,先按欠税额借记“待征”类科目(欠缴税金登记薄中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贷记“应征”类科目;待报批确认为呆帐税金后,再借记“呆帐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属于未到3年的欠税,按欠税额借记“待征”类科目(其中属于本年以前的欠税,在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贷记“应征”类科目。
二、对于会计核算单位已入帐,但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上报欠税时隐瞒未报和少报的欠税,不再调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会计报表,均从2000年10月份编报9月份会计报表(含月快报)时按各核算单位编报的各种报表如实逐级汇总上报。
三、为保证这次会计检查后各地的会计数据做到帐实、帐表相符,允许各地上报的9月份《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类科目的年初数与8月份以前的报表年初数不一致。
四、上述帐务处理方法仅限于2000年8月底前布置的会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的处理,以后查出的隐瞒欠税,不论欠税时间多长,是那个部门查出的,一律视同新欠作帐务处理。
五、对于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请各地如实填写“隐瞒欠税情况表”,作为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的附列资料,于9月中旬前一并报送省局。
请抓紧布置落实。
附:隐瞒欠税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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