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3]64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6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通过信息共享、委托代征、强化考核等方式,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司法保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方税费保障工作列入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干预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涉及地方税费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备案。

  第七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包括国税、地税、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招投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统计、物价、质监、水利、交通运输、科技、残联、民政、教育、卫生、城管执法、保险、文体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土地收储及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财税协调工作,积极推进财税库银联网工程建设,依托财税协调平台,建立涉税信息采集、传输、利用工作机制, 国税、地税、财政、人行实现财税收入征管和入库信息实时共享。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充分听取同级税务部门的意见。应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信息。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查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协助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辆注册登记、驾驶员培训、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流动等涉税费信息资料。

  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把好出境清税关,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应阻止其出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车辆登记、年检场所为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年检时,对不能提供车辆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并将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业经营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个人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

  对办理股权转让的个人或企业实行“先税(费)后登”管理。工商部门必须审验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应建立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定期核对交换税务登记、双定户税款核定及相关税费征收等信息。

  国税部门对征收增值税代开发票的零散户和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地、经营地不在注册地的纳税人,须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防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其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投资额度、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项目建设单位等信息。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招投标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全面、动态、畅通的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税源信息交换通道。

  (一)规划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二)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信息,包括招投标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建设面积等情况和工程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的信息。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咸宁市辖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市场有关经营活动前,必须先办理进咸年度登记手续和税务报验登记手续。

  (三)国土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必须坚持“先税(费)后证”的原则,对未取得地税部门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对获准占用耕地(包括临时占地)的单位、个人,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并按月向税务部门通报招、拍、挂及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平整、地热水开采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国土和地税部门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

  国土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宗地的地籍号、土地使用者(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四至、实际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实测面积、行政区划代码、覆盖征税区域的相关地籍图件等信息。对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号、发证面积等信息。

  (四)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费)后证”的原则,对未取得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信息以及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于每季终了后15日传递《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审批、商品房登记备案和销售信息以及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五)各级土地收储、交易的机构,依法缴纳土地收储、交易环节税费,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并于每月15日内向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收购、交易、储备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部门应当采取电子信息形式,定期将涉税费信息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

  (一)统计部门于每月、每季终了后15日内,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传递月度、季度、年度经济统计数据及分析信息。

  (二)质监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传递交通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运营证发放信息。

  (四)科技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传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和技术合同交易等信息;

  (五)物价部门应于每年终了后15日之内,传递公益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民政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传递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七)教育部门应分别于每年9月15日、次年6月15 日前,传递新办各类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托儿所、民办幼儿园的自主认定信息。

  (八)卫生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传递新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含注销登记)信息。

  (九)审计部门应按项目传递被审计单位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包括偷漏骗税信息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等信息。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税务部门参与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等事宜,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传递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十一)商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上月已落户投产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

  (十二)水务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传递上季度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十三)保险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保险业务人员变动情况等信息。

  (十四)文化、体育部门应及时提供审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残联应与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统一的申报、核定、征缴管理体制。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实时税务部门提供缴费人社保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及核定等信息。

  (二)环保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缴费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三)残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传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数据等信息。

  第十七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设银行账户手续。

  在税务部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应在本区域开具而未在本区域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资金拨付和报销凭证。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税费委托代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受托代征税费款的单位要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税费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优质、高效的税费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费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费的单位代征税费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未履行部门保障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费信息资料,导致控管不力、税费流失的;

  (三)在资格审查、登记手续、年审审验、证件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征收保障职责,导致国家税费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费),造成税(费)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服务相关事宜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服务相关事宜的提示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荆州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税...

湖北省“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方案

湖北省“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根据“消费湖北•锦鲤是你”工作部署,支持住宿、...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实名办税系统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实名办税系统的温馨提示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缴费质效,有效震慑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防范规避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