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现行有效部分规定失效部分规定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10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9月11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规定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规定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年份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1 | 1999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 | 武国税发[1999]200号 |
2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夏区郑桥村等移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 | 武国税发[2000]141号 |
3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武昌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20号 |
4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岸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21号 |
5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陂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22号 |
6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东西湖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23号 |
7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洲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74号 |
8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汉南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75号 |
9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夏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76号 |
10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洪山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78号 |
11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汉阳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79号 |
12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蔡甸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80号 |
13 | 2000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山分局个体工商户实行行业分类、地段分等、定期定额微机管理方式试行办法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0]285号 |
14 | 2004 |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武国税发[2004]044号 |
15 | 2004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武国税发[2004]117号 |
16 | 2004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汉分局个体工商户地段等级划分意见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4]004号 |
17 | 2004 | 市国税局关于对桥口国税分局修改部分地段等级的请示的批复 | 武国税函[2004]005号 |
18 | 2005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江夏区佛祖岭村等移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武国税函[2005]189号 |
19 | 2006 | 关于启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 武国税发[2006]158号 |
20 | 2006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联合办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武国税发[2006]169号 |
21 | 2006 | 市局关于增值税进行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办法的通知 | 武国税函[2006]064号 |
22 | 2006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户“电脑定税”软件中部分参数的通知 | 武国税函[2006]237号 |
23 | 2008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税局“同城申报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武国税函[2008]093号 |
24 | 2009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零申报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武国税发[2009]027号 |
25 | 2009 | 关于载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的通知 | 武国税函[2009]183号 |
26 | 2010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换版公告 | 公告[2010]001号 |
27 | 2012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 公告2012年第2号 |
2.规定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年份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22004 |
武国税发〔2004〕117号 |
第五条“各区局对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税务登记和开具的完税凭证,要在24小时内及时补录到CTAIS中,并按规定将收取的税务登记费填开六联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失效。 |
3.部分规定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年份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同城申报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8 |
武国税函〔2008〕93号 |
1.将第三条中“‘同城申报缴税’税收业务适用于武汉市国税局所属各区局(分局)采取上门申报纳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定期定额双定户)和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修改为:“同城申报缴税”税收业务适用于武汉市国税局所属各区局(分局)采取上门申报纳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只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将第五条中“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同城申报缴税’业务应在《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由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修改为: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同城申报缴税”业务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由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2 |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零申报企业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 |
武国税发〔2009〕27号 |
1.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取得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对于取得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的,应敦促纳税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予以处罚”修改为: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取得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对于取得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的,应敦促纳税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处罚。 3.增加第五点: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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