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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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30日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营造良好的税制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从2012年12月1日起,武汉市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营改增”试点对象是在武汉市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即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即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二、上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2012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已按照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营改增”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已向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源户管移交手续。近期,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将对涉及“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进行调查确认、上门提供纳税服务,符合上述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及时与所属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提前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核对、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有关具体“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工作动态等,相关纳税人可登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hb-n-tax.gov.cn)、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hb-n-tax.gov.cn)“营改增”试点专题进行查询,也可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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