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省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税收入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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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省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税收入检查的通告

全文有效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壮大省级财源,确保省级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省政府鄂政发[1999]31号、5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于8月份至10月份,对省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实体,全面开展地税收入检查。

  二、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种应税收费,兴办的酒店、招待所、事务所、公司等等各类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车船营运、代理咨询服务和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户等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缴纳税款。

  三、省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应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四、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凡有应税收入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在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有关征收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

  2、各类应税收入是否如实进行了正确的核算。

  3、是否按照规定如实地办理了纳税申报。

  4、应缴纳的各种地方税和规费,是否都按照规定如实地进行了计算、提取和缴纳。

  5、是否按照规定领购、保管和使用发票。

  6、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了帐簿、表格和合法取得、正确制作凭证。

  7、是否按照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时申报纳税的单位,一般检查1997、1998两年的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虽已登记,但未按时申报纳税的单位,可从单位成立之日或最开始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检查。

  六、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从8月10日至8月20日,由各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对各单位自查自纠的问题,予以从宽处理;第二阶段为税务检查阶段,从8月21日至10月底,由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力量,逐户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将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

  七、地税部门真诚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省地方税务局专设的举报电话号码为:8732851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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