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36号
失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先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是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的审理和重新登记,是依法确定征纳关系的法定手续。对于健全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加强税收源泉的控管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组成工作专班,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此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注重配合。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此次换证的目的、意义、范围、时间和程序等规定,要告诉纳税人新的税务登记证的式样、登记的部分内容已发生了变化,以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换证。各地要加强同工商、国税、技监、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紧密配合。
同时,各级地税征收、管理、稽查单位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
三、优化服务,严格管理。各地要文明行政,在保证换证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要把登记率、换证率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考核兑现。要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将换证中所形成的新的征管资料及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健全纳税户籍管理档案,强化税源控管。
四、摸查结合,搞好“双清”。各地要抓住今年换证工作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漏征漏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漏征漏管户的清查,重点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和经营以及承包、租赁、挂靠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清查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严密的防范控管机制。
五、注意动态,认真总结。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换证工作动态,收集信息,编发简报,交流经验,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出的问题,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省局。在换证实施完结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换证总结及《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1月15日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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