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2]32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档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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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档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鄂地税发[2002]3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监控管理的高收入行业主要是指: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六)高等院校;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监控管理的高收入个人主要是指: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职人员,体育教练员、运动员,新闻工作者;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教授、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档监控管理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为每一位建档监控对象建立档案号:扣缴义务人以扣缴登记编码为档案号,纳税人以个人身份证编码为档案号;税务机关以档案号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建立专门档案并归集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分别建立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档案。高收入行业建档对象主要是独立的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应包括的内容: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税务登记和扣缴登记情况;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扣缴税款情况记录、扣缴义务人表彰或处罚记录等。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档案监控管理地点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登记的县级(区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档案监控管理单位每月应及时将采集的每一监控对象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数、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档案资料,按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号进行归集整理并录入计算机。
  第八条 高收入个人的档案资料应包括的内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为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家庭成员、主要应税收入来源等;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完税凭证;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及其申报情况不符时的处理意见;对纳税人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等。
  第九条 高收入个人档案监控管理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县级(区级)税务机关,即有扣缴义务人的,与扣缴义务人建档地一致,无扣缴义务人的,在取得主要应税收入来源地为建档地;纳税人要求变更档案监控管理地点的,须经原管理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条 档案监控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所采集高收入个人的基本情况、应税收入的项目、形式、自行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按档案号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一条 县级(区级)税务机关于每月月底前和年度终了后4月10日前将确定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重点档案监控管理情况上报市州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区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科(股)具体负责监控管理工作,指定具体监控的人员,通过计算机对扣缴义务人和不同区域的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汇总和交叉审核,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收入和征税情况,筛选税收稽查对象,将监控情况及时反馈基层征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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