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9]1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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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1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增值税实行“分公司定率预征、省公司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按当期的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公司预征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暂按1%执行。

  二、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每月应逐项填写《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见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连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于每月5日前报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分公司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它凭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各分公司实施日常监管,不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四、每年年度终了,由省局组织,对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上年度增值税情况进行清算。

  五、《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7]76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2007]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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