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告知书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规定,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三、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该表一式两份用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盖章后退还一份企业留存。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网址:www.whgs.gov.cn)下载。
四、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报送,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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