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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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1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明确以下点具体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印章备案和表样获取。

  (一)关于印章。各地应按《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刻制或由市、州局统一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市、州地税局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二)关于申请表。省局已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表样随文转发,并发布在FTP 税政一处上。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印制和发布在官方网站上,保证申请人随时能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网站下载。

  二、组织管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出具及审核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印章保管、信息交换以及情况上报。

  (二)组织培训。此次《管理办法》出台时间紧、政策变动大,各地应迅速组织相关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和对外支付企业的培训工作,确保2009 年1 月1 日《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培训内容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办法》的视频发布在FTP 税政一处上。

  三、主动协调。各地应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证明》的出具量,按月或按季与国税部门交换信息,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交换。

  四、按时上报。各地应于次年1 月20 日前省局上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路径为:省局FTP/税政一处/售付汇文件夹。

  五、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随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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