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武汉市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8年3月27日
武汉市各创业投资基金:
为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简称财税38号文)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有效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范围
根据财税38号文精神,此次税收试点政策范围包括武汉市。注册地在武汉市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
二、申请条件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三、工作标准和流程
(一)材料接收
1.经自行比对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向湖北证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表格及材料清单见附件)。(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湖北证监局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3.报送资料要求:各机构在报送资料时,须做好详细目录索引,所提供的资料要在文件首尾页加盖公司公章及骑缝章,各机构须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扫描版资料,并提供相关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纸质件报送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540号湖北证监局综合业务处。
电子版报送地址:tangfw@csrc.gov.cn
(二)出具意见
1.湖北证监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进行认定。
2.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且基金管理人不存在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湖北证监局自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无异议意见的决定,并在《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
3.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基金管理人未规范运作的,湖北证监局不出具无异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对于发现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及流程》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6.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7.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四、监督检查
湖北证监局可视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及投资运作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湖北证监局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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