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决定对《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正文部分“咸宁市各级国税机关”修改为“咸宁市各级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荆州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税...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根据“消费湖北•锦鲤是你”工作部署,支持住宿、...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缴费质效,有效震慑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防范规避税收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