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7]64号
全文有效
2017-12-19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4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在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为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七条 自企业在本市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年度起,连续2年按照其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每人4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招商、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附件:武政规[20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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