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1995]10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市卷烟产品税基数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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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市卷烟产品税基数的请示

十政发[1995]10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10日

财政部:

  我市郧县地处鄂、豫、陕三省交界的秦巴山区,是老苏区和丹江口、黄龙滩水水库区,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扶贫县之一。为了加快脱贫致富步伐,1987年,我们认真分析了烟叶生产系列开发的有利条件,筹资1035万元兴建了郧阳卷烟厂,1988年初试车投产,设计生产能力5万标箱。建成投产后,又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要求,于1988年底停产整顿。 停产后,我们多次向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请示,要求从郧县属于集老区、库区、边远山区为一体的贫困县这一全国少有的特殊情况出发,对郧阳卷烟厂予以照顾保留。在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国务院于1991年8月批准郧阳卷烟厂为保留厂,正式恢复生产。 1992年3月国家烟草局颁发了生产许可证,省烟草局下达生产计划2.3万标箱,当年完成销售收入2350万元,实际入库税金10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5]51号文件规定,确定保留、合并保留的卷烟厂,产量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年平均产量为基数;改变现行卷烟税超收基数分配办法,由环比改为定比。省财政厅以鄂财预发[1991]1136号文件规定,以1991年实际入库的卷烟产品税为基数。郧县卷烟厂属新建厂且于1991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留,1992年3月国家烟草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正式生产,1991年基本没有产量和税收基数,由环比改为定比后,生产的卷烟产品税每年都要按60%结算上交,对该卷烟厂的发展和郧县的脱贫工作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鉴于郧县财政目前还十分困难,卷烟从1992年才开始批量生产这一实际情况,特请求财政部将郧县卷烟产品税上交基数由一九九一年改为一九九二年,中央收入返还基数不再扣除卷烟产品税上划数549万元,收入净返还由2833万元调整为3382万元, 以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专此请示,恳望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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