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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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1.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7号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关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局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面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一致,经总局授权,就全省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作出公告。

  二、《公告》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告》执行范围。二是经总局授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三是经总局授权明确了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四是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该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四、省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是什么?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五、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省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六、《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7号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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