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5-11-2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二、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全文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全文废止。该文件废止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部分条款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关于精制茶的规定。该条款废止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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