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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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01-20起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修改为:“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在首次免税申报前向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失效

2011-9-13

  为规范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饲料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规定,现将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饲料产品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二、检测品种的种类

  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税,需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品种为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新办饲料企业生产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

  三、检测机构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对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的情况,我省选定的两个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狮子山街华中农业大学,联系电话027-8728103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联系电话027-88215268)。

  四、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一)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修改为:“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在首次免税申报前向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

  (二)饲料产品免税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提出免税备案申请前,需由主管国税机关监督做好饲料产品抽样工作,检测品种按系列抽样,样品密封后由企业于抽样后7天内送达或邮寄检测机构检验(附主管国税机关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

  饲料产品原则上按批次送检,如企业生产批次过多,可每半年送检一次。

  (三)企业提出免税备案申请时,应提供《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免税备案。饲料产品免税实行一年一备案的办法。

  其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一律不得作为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四)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检测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收到企业送检饲料产品样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一式2份分别送达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

  (二)检测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将半年和上年度检测情况报省国税局。

  (三)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规,执行检测标准,及时出具检验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不得出具虚假的质量检验报告,对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检测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检测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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