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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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自2014年10月11日起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已被修订

2013.1.5

为规范全省主管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交的资料为: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书面合同或者书面确认证明。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所附《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废止。

三、[本条款失效]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下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并开具普通发票,临时需要开具超过版面的发票,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取数量或扩大版面。

(二)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行业和经营规模限量供应发票。

(三)跨县、市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四、各办税服务厅应安装计算机、打印机为没有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相应服务。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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