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3-6-25
为加强铁路部门物流业务增值税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部门物流业务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铁路物流服务业务主要指武汉铁路局所属车务站段(以下简称站段)在湖北省境内提供的两端物流服务和大宗稳定货物综合物流服务。两端物流服务主要包括铁路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站到门的接取送达业务,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大宗稳定货物物流服务收入主要包括物流辅助、货运代理等业务。
二、各站段凭武汉铁路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站段所属营销部跨市州分布的,由相关市州指定1-2个县区营销部为增值税缴纳单位(以下简称指定纳税单位,见附件二)。指定纳税单位税务登记由各站段向指定纳税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并在其所属车务段名称后加注所在地区的名称。指定纳税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铁路物流服务涉及的接取送达费(汽车运输)适用税率为11%;仓储费、装卸费、抑尘费适用税率为6%;装载加固材料费适用税率为17%;大宗稳定货物综合物流服务适用税率为6%。
四、各站段对所属营销部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即站段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各指定纳税单位按销售收入配比的方法分税。站段抵减各指定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后,向站段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各指定纳税单位当期应纳税额=站段当期应纳税额×指定范围内各营销部当期应税销售额÷站段当期应税销售额
站段当期应纳税额=站段销项税额-站段进项税额
站段当期应入库税额=站段当期应纳税额-各指定纳税单位当期应纳税额
五、各指定纳税单位应在每月7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汇总其指定范围内营销部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见附件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后,由指定纳税单位传递给站段。站段应于每月12日前,汇总计算各指定纳税单位应分配税额,在《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中填列数据后,经站段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后,传递至各指定纳税单位。《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先以电子信息传递,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纸质表格随后传递,留存备查。
指定纳税单位每月15日前根据分配税额,按6%税率计算应税销售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站段每月15日前将应纳税款资金划拨至指定纳税单位,由指定纳税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六、指定纳税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通过《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传递确认表》传递至站段统一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非指定纳税营销部以指定纳税单位名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站段统一采购除外),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指定纳税单位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站段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八、各站段和指定纳税单位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各指定单位可在其指定范围内的非指定纳税营销部设置分开票机,开具增值税发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盘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九、年度终了,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站段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相关市州国税局参加,对各站段进行增值税清算。
附件1:
湖北省铁路物流业务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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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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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收入情况(纳税人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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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栏次 |
本月 |
本年累计 |
大宗稳定货物综合物流服务收入 |
1 |
|
|
其他收入 |
2 |
|
|
收入合计 |
3 |
|
|
二、进项税额(纳税人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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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栏次 |
本月 |
本年累计 |
进项税额 |
4 |
|
|
进项税额转出 |
5 |
|
|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
6 |
|
|
制表人: |
审核人: |
填报日期: |
|
三、审核情况(本项目由指定纳税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如未审核请在备注栏填写未经审核同意传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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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栏次 |
内容 |
备注 |
审增销项税额(审减用负数填列) |
7 |
|
|
审减进项税额(审增用负数填列) |
8 |
|
|
查补税款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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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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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期各单位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本项目由站段财务部门统一计算填列,站段主管国税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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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栏次 |
内容 |
|
站段总应交增值税额 |
10 |
|
|
站段应税总收入 |
11 |
|
|
本单位应税收入 |
12 |
|
|
其中:接取送达费(汽车运输)收入 |
13 |
|
|
仓储费、装卸费、抑尘费收入 |
14 |
|
|
装载加固材料费收入 |
15 |
|
|
本单位销项税额 |
16 |
|
|
其中:接取送达费(汽车运输)收入销项税 |
17 |
|
|
仓储费、装卸费、抑尘费收入销项税 |
18 |
` |
|
装载加固材料费收入销项税 |
19 |
|
|
大宗稳定货物综合物流服务收入销项税 |
20 |
|
|
其他收入销项税 |
21 |
|
|
本单位应税收入占比 |
22 |
|
|
本单位应交增值税额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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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段财务部门审核人: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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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存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传递至站段;一份存站段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2:
武汉铁路局湖北省境内物流业务经营网点表
序号 | 站段名称 | 站段所属营销部 | 详细地址 | 备注 | 主管国税机关 |
1 | 武汉北车站 | 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特1号 | 站段纳税人 | 黄陂区国税局 | |
1 | 江岸营销部 | 江岸区徐州新村二七新三村10号 | |||
2 | 丹水池营销部 | 江岸区堤角冯家墩256号丹水池车站 | |||
3 | 滠口营销部 | 黄陂区滠口街1号滠口车站货运楼 | |||
4 | 横店营销部 | 黄陂区横店街横店铁路货场 | |||
5 | 武汉北营销部 | 黄陂区横店街乔店岱黄高速路旁鄂鱼村 | |||
2 | 武昌东车务段 | 武汉市青山区青王路特1号 | 站段纳税人 | 青山区国税局 | |
1 | 武南营销部 | 武昌区白沙流洲鲇鱼套货场 | |||
2 | 武东营销部 | 青山区楠姆庙火车站内 | |||
3 | 咸宁营销部 | 咸宁咸安区新车站内 | 指定纳税单位 | 咸安区国税局 | |
4 | 鄂州营销部 | 鄂州市鄂城区鄂州西火车站内 | 指定纳税单位 | 西城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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