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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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3-2-21

  根据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愿景)对其所属分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省区(不含武汉市)范围内世纪愿景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3月1日起,对世纪愿景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定率预征、总店统一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按照当期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当期预征增值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店汇总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从2013年3月1日起,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的预征率暂定为3%。

  三、各县(市、区)以中心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其确定为增值税缴纳单位。各地中心店和分店名单由省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四、总店和各地中心店及分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世纪愿景经营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店统一领购和使用,各中心店及分店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中心店和分店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并通过计算机开具。

  六、世纪愿景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从2012年3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省区各中心店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所辖分店应税销售收入和预征增值税额和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总店。总店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各中心店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局审核确认。

  七、各中心店及分店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八、各中心店及分店销售自购商品,一律在所在地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世纪愿景各中心店及分店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总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十、世纪愿景新成立的分店,应在成立当月,由分店和总店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总店报省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十一、年度终了,由省局组织相关市州局对世纪愿景进行增值税清算。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所属分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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