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60号
全文有效
2009-3-30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现对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对于全国范围内跨省的总分机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所有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维持不变。
2.对于我省区域内跨市(州、县)总分机构所得税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跨省总分机构征收管理规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按现行预算级次维持不变;汇算清缴税款按照比例由总、分机构分别进行多退少补。以后省内有统一规定,按统一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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