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十政发[1995]9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0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国发[1995]2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为了切实搞好这次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10月15日开始,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5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问题,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检查的重点单位除国务院《通知》中规定的外,结合我市实际, 还要将以下单位列为重点:
(一)在“三个大户”即收入大户、亏损大户、创收大户中有选择地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二)群众举报的单位;
(三)自查交“白卷”的单位;
(四)根据平时掌握的单位情况,选择以前年度屡犯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在这次大检查中,还要继续委托各县(市)区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并按实际查补上交的违法违纪金额给地方财政适当分成。
三、检查内容。这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除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中规定的外,根据我市的实际,还要认真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预算外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违反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规定,擅自购置专控商品;
(四)继续进行私设“小金库”问题的清理检查。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这次大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的方法进行,共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从10月15日到10月31日为单位自查阶段。全市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要求,认真搞好自查自报,按规定填报《自查表》,并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从11月1日到12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在企业和单位普遍自查的基础上, 各地应从财政、审计、税务、物价、业务主管部门及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抽调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完成对重点单位的检查。
(三)明年1月份到春节前为总结整改阶段。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 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整改健制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
五、处理原则。
(一)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税价格法纪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
(二)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应交违法违纪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如有故意拖欠不交或拒不交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
(三)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的税款,必须立即上缴国库。
六、组织领导。这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十堰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亲自抓。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参加,要共同努力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并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有关大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在大检查期间,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附件:十堰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组 长:张富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远桐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忠正 市财办副主任
黄春龙 市财政局书记
郑易男 市财政局局长
杨根柱 市审计局局长
胡菊莲 市人行行长
成 员:张友斌 市国税局局长
胡玉莲 市地税局局长
张立忠 市工商银行副行长
罗峰强 市农业银行副行长
侯连生 市建设银行副行长
龚举成 市中国银行行长
李幼章 市监察局局长
刘正斌 市物价局局长
王 军 市公安局局长
张祖文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敬学 市法院副院长
华德卢 财政部驻湖北监察员办事处十堰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春龙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三查办(十堰市柳林路98号),联系电话:665167,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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