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1994]10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国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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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国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0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两个税务机构组建工作进展顺利,前段运转总的情况较好,达到了预期目的。但是,由于两套税务机构组建不久,有些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工作,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税,确保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我省今年的各项税收任务,现就做好国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的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组建两套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不能自行变通。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中增值税纳税人的各项税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按规定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妥善处理好集贸税收分成收入的利益关系。

  二、国税部门要加强税源控管,在本辖区内,无论是否设有派出机构,只要有征收范围内的业务,都可以派员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大力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各项税收任务完成,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目标的实现。

  三、各地财政、金库、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各项税收入库报解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级次入库。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也要及时足额入地方库。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实施新税制的重要组织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由国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对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领导对国税、地税部门要一视同仁,一如既往地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要统筹兼顾,帮助国税部门排忧解难。国税部门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工作,更好地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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