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等四单位联合转发国税发[1993]47号文通知
鄂税发[1993]23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199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按财政部财税字[1981]87号(财税字[198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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